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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七(对女职工、女农民权益的保护类)

发布时间2008年4月9日  来源:本站原创  阅读4794次

 

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七对女职工、女农民权益的保护类

 

 

77.女职工产假期间,单位负责人说我对单位未做贡献,已停发了我的工资,这样做合法吗。

答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中规定,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。

78.宫外孕停工休息算病假

问:前段时间,我因宫外孕停工休息,请问应该算病假还是产假。

答:据了解,子宫外孕等属病理现象,应按病假待遇处理。

79.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能解聘

问:现在我怀孕3个月,我们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,这样做法对吗。

答:《劳动法》规定,女职工在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

80.女职工产假期间

问:我怀孕已到预产期,请问女职工产假规定是多少时间。

答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中规定: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。

81.女职工的哺乳时间

问:我刚生完孩子,请问哺乳时间是怎样规定的。

答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中规定: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

82.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的条款

问:我是一个女农民,想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。

答: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(1)发包方、承包方的名称,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代表的姓名、住所;(2)承包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、质量等级;(3)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;(4)承包土地的用途;(5)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;(6)违约责任。

83.农村土地承包期间,妇女的土地不得随意收回

问:我与丈夫结婚后,到丈夫家住了一段时间,娘家的村委会将我的承包地收回了,这样做合法吗。

答: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承包期内,妇女结婚,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,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,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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